近日,朝阳实验小学30余名师生走进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旁听了一起因饲养宠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观摩庭审、参观法庭、与法官面对面交流。感悟法院文化,厚植法治信仰。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法律守护着每个人的一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碰到很多法律问题,今天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就是一起饲养宠物犬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徐可卉法官简单介绍之后,公开庭审正式开始。
该案的原告携带小型泰迪犬走出电梯时偶遇被告所养大型边境牧羊犬,两犬在电梯内相互撕咬。泰迪犬被牧羊犬咬伤,原告在制止牧羊犬过程中手部亦被咬伤。后双方前往派出所调解无果,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过程中,徐可卉法官从事发经过、原告犬只治疗的适度性问题、原告伤情的关联性问题等方面组织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
庭审结束后,徐可卉法官以该案件为切入点,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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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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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担责?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此处的损害情形包括饲养的动物咬人、撞伤、叫声惊吓等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与其他致人损害情形并无差异,除常见的人身伤害外,也有财产损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产生精神损害。除直接侵权外,饲养的动物携带的病毒致他人损害的,或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的,都属于损害的范围。第三,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的事实由饲养的动物造成,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的成立,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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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
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可以作为侵权人减轻责任或免责的抗辩事由。如被侵权人故意置身于危险境地,“碰瓷式”受伤,或故意自损,或故意盗窃动物致损的,都应自行承担责任。在被侵权人存在过失时,对于一般过失,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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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不同群体利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意识到自身担负着遵守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双重社会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必要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动物,不给他人生活造成不便。动物饲养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包括:1. 饲养动物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2. 饲养动物取得合法有效证明;3. 饲养动物方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提示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活泼可爱的小动物丰富了小朋友们的童年生活、慰藉了忙碌工作中的成年人,也陪伴着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但随之,因宠物饲养者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文明安全饲养宠物,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法官提醒,宠物饲养者务必尽到看管责任、注意责任,避免因不当或不合法行为造成宠物伤及他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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