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越来越多热爱运动的人士 选择到健身房进行健身锻炼 然而 运动有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那么在健身房被他人砸伤 谁来承担责任? 日前
福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均系福鼎市某健身公司的会员。2023年12月,小美和小帅都在该健身房内健身,小帅在旋转手中的杠铃杆时不慎砸到了小美的头部,造成了小美头部受伤。后小美前往多家医院就医,共花费9258.23元。后小美将小帅及健身房诉至福鼎法院,请求二被告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小帅旋转杠铃杆砸到小美头部,造成小美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小帅虽未与该健身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健身公司作为案涉健身房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健身区域和健身器材的管理,及时制止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但该健身房内未公布相关管理制度,也无相关提示,事发前也未见健身房人员制止小帅的危险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主张应根据免责条款免责,但小美、小帅所签署的入会申请表背面的《会员须知》为格式条款,所记载的免责内容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情形,故该内容无效,健身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因小帅行为造成小美的损害,酌定健身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处的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补充责任承担的范围在其安全保障能力与过错程度范围内。本案中,在小帅未能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健身房公司因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20%的赔偿义务,并有权向小帅追偿。
法院认为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处的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补充责任承担的范围在其安全保障能力与过错程度范围内。本案中,在小帅未能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健身房公司因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20%的赔偿义务,并有权向小帅追偿。
总监制:卓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