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长宁一幼儿园被警告处罚,原因是...

民生   2024-11-01 22:1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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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Part1



长宁县某某蔬菜零售铺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23日,长宁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萝卜、小米辣(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小米辣(辣椒)克百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从珙县巡场镇川南农贸市场购进新鲜萝卜34斤,进价0.7元/斤,购货款24元,销售价格为1元/斤;购进小米辣(辣椒)1 件(10斤),购货款60元,销售价格7元/斤,货值金额共104元。上述批次萝卜和小米辣(辣椒)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当事人购买该批次萝卜和小米辣(辣椒)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萝卜和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024年8月1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Part2



长宁县某某幼儿园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4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相关文件,2024年6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其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2024年7月25日,该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案例三


Part3



长宁县某某豆花饭店

未在明显位置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8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摆放或张贴有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该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经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从未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过任何关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消费提示,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过反餐饮浪费方面的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END



信息来源: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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