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大年龄骗社保,日子真有“判”头!

文摘   2024-11-04 14:24   江西  


有人为了早点拿养老金

竟然修改自己的出生年月

结果被判刑...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某自高中毕业后便在垦殖场务农,为了能够提早退休和提早领取到社保养老金,将自身的年龄进行修改,使得其领取社保养老金提前,至案发共骗取社保养老金2万余元。



经审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交虚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洪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对洪某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予以从宽。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虚增年龄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每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动歪心思骗取养老保险,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  江西人社、鄱阳检察

编辑  |  温紫薇

审核  |  贺加贝
终审  |  邹   畅
监制  |  李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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