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有关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起草《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电话:0871-63140330
邮箱:50145085@qq.com
信函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邮编:6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
(二)批准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重大事项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监督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经费的使用,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
(四)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推荐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推荐。
(二)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三)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
(四)督导新型研发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二)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年度考核。
(三)落实新型研发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督导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申报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运行状况良好。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本地自有(含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科研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1/3。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企业性质的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机构,研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与省内外高能级科研机构有实质性的合作共建关系,有高质量创新资源导入方式。
(七)具有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等内部管理机制。
(八)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推荐。推荐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四)审议。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审议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五)批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进入培育期。
第九条 获批建设的云南实验室、已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直接成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云南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管理和支持,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批准的培育对象,培育期3年,培育期内使用“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
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正式认定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培育期内,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培育对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发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提供、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科研基础设施提升、运行管理完善、当地政府和举办单位的支持和投入、经费开支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3类。
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育对象,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培育期满3个月内,培育对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可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不通过”4类。没有完成培育期核心任务的,结果为“不通过”,取消“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
第十三条 运行期内,举办单位每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运行绩效的考核,考核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报送推荐部门。
第十四条 运行期内,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的,取消“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名称。
第十五条 支撑培育对象和新型研发机构验收和评价的科研成果,均须标注培育对象或新型研发机构名称。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验收和评价结果不得为“优”和“良”。
第十六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若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若涉及机构注销,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并配合就后补助经费进行核算和审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通过定额后补助方式支持培育对象的运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研发活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绩效支出分配标准和范围等经费使用要求,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合理合规列支后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可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平台能力提升,科研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经费使用范围不超过现行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定额后补助经费按年度拨付,分培育期评价后补助经费和验收后补助2类:
(一)培育期评价后补助经费。培育期前2年,评价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经费2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的,每个每年安排经费100万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安排经费。
(二)验收后补助经费。验收结果为“优”的,每个安排经费200万元;验收结果为“良”的,每个安排经费100万元;验收结果为“通过”和“整改”的,不安排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培育期评价和验收均为优秀的,“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五条 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和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