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海事天眼”无人机已加入监管队伍!

职场   2024-11-09 10:53   江苏  

10月1日起浙江海事局已经开始在辖区内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执法工作。宁波海事局以人和新质装备融合发展为理念,深入探索并打造“无人机+”多维立体监管新模式,不断扩展无人机在沿海执法监管中的应用,船舶不按规定悬挂国旗、船舶设施没有依规施工作业等违法违章行为都会被无人机监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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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人机在宁波辖区巡航巡查时发现“华X15”轮甲板线和载重线圆圈、线段、字母标识不清,未按要求永久性勘划载重线,存在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载重线标志的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船方开展远程普法警示教育,并责令其期限整改,按要求标绘载重线。

02

案例2

无人机在宁波辖区巡航巡查时发现“新X”轮船尾船名、船籍港长久未维护保养,腐蚀不清,且其船尾国旗卷起,存在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和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发现上述船舶问题后立即联系船方开展远程普法警示教育,并责令其期限整改,按要求标识船名和船舶识别号、正确悬挂国旗。

违法行为一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违反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违法行为二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违反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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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无人机在宁波辖区巡航巡查时发现“远X66”轮甲板上货物未按要求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障货物运输单元航程中的足够稳定性,存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的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船方了解情况,并开展远程普法教育,要求严格做好货物系固绑扎和人员防护工作,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违反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4篇第6章:1.5.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装运的货物和货物单元,应尽实际可能装载、堆装与系固成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伤或危害,并防止货物落水丢失;1.5.3  在重货或特殊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对船舶结构造成损坏,并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足够的稳性。 


宁波沿海水域点多、线长、面广,通航环境复杂,单纯依靠传统的船艇巡航执法,受制于执法人员成本、船艇运维经费、船艇可航水域、船艇航行速度等客观条件,实际监管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无人机监管能够有效弥补海巡船艇速度慢、不灵活的问题,覆盖海事执法人员监管“死角”,有机结合船艇巡航和无人机巡航,充分发挥无人机速度快、视野广、效率高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海事监管效能。广大船员朋友们应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海上航行安全。

来源:宁波海事局象山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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