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机构概况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前身为重庆市法医学会法医技术咨询服务部。咨询服务部成立于1986年,是重庆市最早的一家从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重庆市法医界精英,检验过大量疑难、影响重大的案件,特别是1988年参与办理的“1.18”空难的外籍遇难人员检验曾得到外交部及空难善后处理小组的好评,199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曾下文指定咨询服务部作为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渝非正常死亡的唯一检验鉴定机构。2005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重庆市法医学会法医技术咨询服务部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核注销后,登记成立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从成立之初的3名专职鉴定人、2名管理人员,发展到目前专职鉴定人25名、管理人员11名。目前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2009年10月,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委员会(CNAS)现场评审,2010年3月首次获得了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L4459)和国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注册号:IBO197),2013年4月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3003382X)、审查认可证书(编号:20130000551),2018年5月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007033382),是重庆市首批通过CNAS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CNAS实验室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覆盖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12个鉴定领域/对象65个项目/参数。
功能设施布局合理
仪器设备先进齐全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现位于渝中区嘉滨路112号高盛创富中心B栋10楼,面积1000余平方米,均为自有房产,设有鉴定等候区、法医临床鉴定室、特殊检测室、法医精神病鉴定室、法医物证采样室、法医物证实验室、法医毒物实验室、办公区、档案室及会议室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设置合理。
2008年8月,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建立了独立的法医物证实验室,并自筹资金购买了最新的3130XL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9700型PCR扩增仪等仪器。2019年4月,为了适应非正常死亡法医学鉴定的需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筹建了法医毒物实验室,购买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顶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法医毒物实验室目前开展7大类51个参数,8种方法,59种标准品毒/药物检测。实验室坚持24小时检案制度,最大限度满足了公安机关办案的时效性,为公安机关的打击任务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支持。在新发展形势下,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正在筹建开拓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项目,2023年6月自筹建立电子数据实验室,购置了必备的仪器设备。
经过近20年的建设和发展,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自有仪器设备113件,价值共计580万元,目前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机构鉴定领域内检验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
02
党建引领发展,品牌建设出成效
2008年11月7日,经中共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党支部,所长陈迅任党支部书记。现有在册党员10人,流动党员22人。2016年,陈迅同志当选为渝中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长期以来,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始终贯彻党建引领发展,在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各项重要工作中,如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工作、医疗损害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和解剖等容易发生纠纷的案件以及需要出诊上门服务的脏累案件中,党支部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支部党员同志亮身份以身作则,凡事争当先锋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党支部先后获得渝中区“五个好”基层党组织、渝中区党建工作示范点、渝中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
在本次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立了由所长、书记、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领军型机构”品牌创建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工作,开展创建检查督查,从委托人到被鉴定人回访,从鉴定质量到服务质量检查,确保品牌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如期完成创建目标。2023年,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通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领军型机构”验收。
03
人才培养交流,提升核心竞争力
构建高素质鉴定队伍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现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员1名,资质认定评审员1名,司法部“全国司法鉴定先进个人”1名,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1名,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委会成员3名,重庆市优秀司法鉴定人3名。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现有管理、后勤及技术人员59名,其中司法鉴定人38名(专职25名、兼职13名),司法鉴定人助理3名。25名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12名为我市公安、法院系统退休的老法医,他们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以及法医毒物一线工作均在30年以上,在相关法医鉴定领域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资深专家;兼职司法鉴定人主要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他们大多为重庆市各大医院具备丰富的临床医学经验的知名专家,工作经验丰富,司法鉴定能力强。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现有法医临床鉴定人29名(正高5名,副高11名),法医病理鉴定人16名(副高6名),法医物证鉴定人9名(正高1名,副高3名),法医毒物鉴定人6名(副高2名),法医精神病鉴定人3名(正高2名,副高1名),鉴定队伍专业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
强化科研能力建设
促进鉴定事业发展
近年来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陈卫平、丁铃、张雪梅、张泽鹏等同志在SCI、EI、SSC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了《基于ATR-FTIR光谱技术研究血痕形成的时序性变化》《浅谈临床心肺复苏相关的心脏破裂致医疗纠纷处理》《不同提取方式对毛发中甲基苯丙胺检测影响的研究》等19篇司法鉴定专业论文,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专业著作《重庆法医理论与实践(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部。鉴定人赵一鸣、葛力撰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荣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第三届“宋慈杯”优秀鉴定文书优秀奖;鉴定人甘国忠、张孝訚撰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荣获重庆市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二等奖);修崇贤、林慧铭撰写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荣获重庆市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童文祥、陈希正撰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荣获重庆市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积极参与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司法鉴定案例报送工作,近年来有4篇案例《对工伤受害人张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对工伤受害人田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对受害人股骨头坏死与被狗撞倒致伤关联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对涉嫌吸毒人员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含量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实用性、指导性强,被司法部列入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在12348法网公开发表,为全国司法鉴定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探索合作交流模式
提升鉴定行业影响力
05
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
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2008年7月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开始启动国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组织人员参加“认证认可”理论学习、根据机构自身特点编制管理体系文件。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于2008年9月22日开始运行,15年来管理体系不断持续改进,经过多次修订和换版,现行的第5版管理体系是根据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其相关的应用说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RB/T217-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通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修订的,能够服务于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需要,与目前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工作相适应。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内外部质量控制
确保鉴定质量有效性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自2005年成立以来,坚持每周四组织全所鉴定人员以及外聘法医顾问对办理的死因不明、医疗过错、损伤重伤、重新鉴定等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查案讨论,通过集体讨论,有效控制了鉴定质量。
为严格控制各专业领域质量水平和鉴定能力,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自2009年起坚持每年参加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覆盖鉴定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能力验证项目, 2021年参加22项,结果为满意17项,通过4项;2022年参加22项,结果为满意17项,通过4项;2023年参加25项。
三级内部核查制度升级为四级核查制度。最初是由2023年2月起内部核查制度由第二鉴定人复核、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审查、机构负责人程序审查的三级核查制度,增加了复核人出具司法鉴定复核意见书环节,升级为四级核查制度,对鉴定过程全流程闭环式管理,确保实现鉴定准确率100%的质量目标。
06
业务发展守正义,客观鉴定树公信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不仅办理了全市范围内,还办理了四川、云南、贵州、河南、山西、山东、广西、深圳、湖北、湖南、西藏等省份人民法院、公安局的鉴定委托。特别是办理广安、岳池、巴中等地区公安局、山西太原、四川阆中、雅安、贵州毕节、大方、正安、德江等人民法院委托的多次鉴定、多年未结、复杂疑难的临床鉴定、病理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时,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最终有效平息了社会舆论、化解了矛盾纠纷,发挥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作用,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
案例 1
鉴定人不惧威胁坚持鉴定
平息长达3年的医患纠纷
案例 2
死亡方式鉴定还原事实
平息长达15年的上访
此后,江津区公安局委托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就古某案件现勘、尸检及调查材料进行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成伤机制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明确“古某是颅脑损伤死亡,四肢多处擦伤系坠落过程形成,死亡时距离法医检验时间12小时以上,古某进食后两小时以内死亡。”江津区综治委、信访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家属进行解释工作,最终平息这起长达15年的上访案件。
07
热心社会公益,树立品牌形象
08
发展愿景
编 辑丨毛 超
审 核丨秦 涛、丁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