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们提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诉求后,检察机关很快监督法院作出变更裁定,让企业重获新生,现在公司的生产效益越来越好了……”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对平顶山市某环保设备公司(下称环保设备公司)进行电话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说道。
今年3月6日,山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环保设备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为160余万元。
4月3日,鹤壁市检察院依托涉诉企业异常注销工商登记民事检察监督模型发现一条监督线索。线索显示:山城区法院对已被注销的被执行企业某水泥公司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该院遂将该线索移交山城区检察院办理。
4月10日,山城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正是山城区法院于今年3月立案执行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
企业已经注销,其作为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也随之消灭,为何还能成为被执行人?真正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又是谁呢?
带着疑问,检察官查询了某水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某水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企业账户等进行财产查询后,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早在该执行案件立案之前,河南省某水泥有限公司就已经吸收合并了案涉水泥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被合并的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河南省某水泥有限公司继承。合并完成后,某水泥公司已于2023年12月7日被核准注销。
山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因合并已被注销的某水泥公司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河南省某水泥有限公司作为某水泥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没能进入执行程序,进而使环保设备公司的160余万元执行款无法兑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如果法院以某水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会导致执行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
4月16日,山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该案在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对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存在执行行为不当的问题。
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该院还建议法院及时询问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意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同时建议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在立案受理后及时核查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查询其是否存在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确保执行措施准确有效。
6月14日,山城区法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已告知环保设备公司本案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已注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被执行人。6月19日,依据环保设备公司的申请,山城区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河南省某水泥有限公司。
变更被执行人后,环保设备公司申请执行的160余万元款项目前已全部执行到位。
审核:刘立新 李达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赵海波 闫晴 王晋
校对: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