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黑车执法力度的通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
(一)整治内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2.巡游出租汽车利用网络预约及其他招揽乘客的手段,发布乘车揽客信息,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予以相应处罚。
2.处罚标准(裁量阶次)。(1)一般处罚:适用条件为首次违法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处罚:适用条件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以上不足15000元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处罚: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一)整治内容
1.货运车辆擅自非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行为。
2.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货车非法改装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车非法改装处罚标准(裁量阶次)。(1)一般处罚: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车超限超载处罚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第12号令)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4.货车超限超载处罚标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车货总重量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力量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路面检查与网络监管、部门独立检查与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实施专项整治;由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对非法经营的团伙、黑恶势力进行侦查和打击,对涉及非法经营罪和妨碍、围攻、报复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负责受理整治行动中的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希望广大客运、货运、出租车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觉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正常秩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积极提供、举报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
0452-7329679(交通执法部门)
0452-7322468(公安交管部门)
拜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