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民生   2024-11-05 17:41   黑龙江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黑车执法力度的通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

(一)整治内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2.巡游出租汽车利用网络预约及其他招揽乘客的手段,发布乘车揽客信息,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予以相应处罚。

2.处罚标准(裁量阶次)。(1)一般处罚:适用条件为首次违法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处罚:适用条件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以上不足15000元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处罚: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一)整治内容

1.货运车辆擅自非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行为。

2.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货车非法改装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车非法改装处罚标准(裁量阶次)。(1)一般处罚: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车超限超载处罚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第12号令)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4.货车超限超载处罚标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车货总重量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力量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路面检查与网络监管、部门独立检查与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实施专项整治;由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对非法经营的团伙、黑恶势力进行侦查和打击,对涉及非法经营罪和妨碍、围攻、报复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负责受理整治行动中的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希望广大客运、货运、出租车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觉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正常秩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积极提供、举报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

0452-7329679(交通执法部门)

0452-7322468(公安交管部门)


拜泉县人民政府 

2024115日 

制作:侯凯鑫
审核:高佳遇
监制:朱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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