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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庆:《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共分8部分,分别为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合规指导工作规范。主要聚焦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行政检查随意性大、行政执法不注重效果、执法方式简单粗暴、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监管与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主要规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或有特殊要求时的着装要求、执法标志标识佩戴要求,同时对接待投诉举报及现场执法用语进行了详细列举。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主要规定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保障、反馈处置和风险评估要求。对行政检查从计划制定、“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检查方式,到实施检查、执法过程记录、到问题处置、检查结果保存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规范。 行政处罚工作规范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权利告知、决定、送达及处罚信息公示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对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及案卷结案归档等也进行了细致规范。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规定了线索移送、受理、案件调查、办理反馈及相关责任等内容。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交机制,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执法办案机构。执法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有效解决监管与执法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闭环管理。 合规指导工作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合规指导的主要形式。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对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应当和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强制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此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不一。《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九种综合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一条列举了“危害后果轻微”六种综合认定因素:(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免罚轻罚规定》附件部分的“三张清单”,规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三张清单”梳理轻微违法行为90项,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免罚减罚涉及领域较2021年全面拓展,覆盖了企业登记、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知识产权、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领域,做到了宽严相济、松紧有度。 制定《免罚轻罚规定》旨在构建全市系统市场主体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市场监管环境。
近期,外地有不少“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的案件受到媒体关注,对于此类情况在文件中是否涉及,是如何规定的?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规定减轻了处罚。执法人员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在减轻的基础上统一和量化,有效解决了执法力度和温度难以兼顾的现实问题。
《免罚轻罚规定》“三张清单”重点聚焦三类行为:一是聚焦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立足执法实际,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二是聚焦市场主体的“无心之失”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三是聚焦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减轻处罚。 《免罚轻罚规定》减罚力度增强,对部分起罚点在5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500元;对部分起罚点在20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2000元,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三张清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场监管部分领域面临的“过罚不当”等问题提供了充分借鉴。 免罚、减罚并不等于免责、减责,免罚、减罚仅仅是免除、减轻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同时,违法记录会留痕,市场主体免罚减罚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实施处罚的重要因素一并考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为辅,指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落实《免罚轻罚规定》,科学审慎使用行政裁量权,维护执法公平公正,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