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5人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诈骗被判刑

政务   2024-11-27 17:41   贵州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日趋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跨国境作案等特点,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肖某、陈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以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陈某等4人先后从国内偷渡至缅甸,在缅甸某诈骗窝点内担任组员,在诈骗窝点老板的安排下从事电信诈骗工作。4名被告人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均已达到30天以上;被告人黄某某从国内偷渡至缅甸后,在某KTV务工,因缅北老街发生战争被派遣回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怀揣“淘金梦”,非法偷渡缅北,为赚“快钱”,但偷越国(边)境淘金没有“赚头”只有“判头”!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境外淘金梦”不可轻信,切莫以身试法,务必提高警惕,提升防骗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丨铜仁检察

三审丨王海勇  编审丨龙政永  编辑曾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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