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到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再到2020年黎巴嫩贝鲁特港“8·4”爆炸事故,都是发生在储存环节的危化品事故。然而,笔者近期在安全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并没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仍不重视危化品储存环节的风险,这些典型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隐患一:超品种、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如:某公司在丙类仓库超品种储存40%二甲胺溶液,此物质与库内氯乙酸互为禁忌物。现场核查时,仓库内散发着酸碱反应产生的雾气。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液体库超设计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吡啶;超设计量在液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三氯氧磷。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要求,严禁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隐患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缺少“一书一签”
如:某公司2#甲类仓库存放多种不明性质危险化学品,现场包装表面均为代码,未张贴安全标签,也未放置安全技术说明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隐患三: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探测器或探测器未正常投入使用
如: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硫化氢仓库设置的有毒气体探测器与设计不符(设计6台、实际设置4台)。某科技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存放有醋酐、丁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投用。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隐患四: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等级不满足环境要求
如:某公司己二酸仓库轴流风机防爆等级为ExdⅡBT4,照明开关防爆等级为ExedⅡCT6,不满足所在区域粉尘防爆等级(22区)要求。
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条,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防爆设备。
隐患五:危险化学品储罐排水系统设计缺陷
如:某公司盐酸储罐与硫氢化钠储罐共用排水管道进入污水系统,未设置隔断阀或预处理设施,反应产生硫化氢,造成1人死亡。
依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第6.3.2条要求,与其他污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结垢或沉淀物质而堵塞管道,产生腐蚀性物质而损坏管道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收集系统。
隐患六:使用应急罐作为常用储存设施
如:某公司液氯应急罐液位47.3%,处于使用状态。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 070号)要求,应急备用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
为了进一步防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风险,建议从规范的设计、严格的现场管理、持续的教育培训和快速的应急响应等多个层面综合考虑,构筑安全防线。
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完善化学品入库、存放、出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分区域存储危险化学品,严禁超品种、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合理设计储存场所,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性。应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存储设施的设计方案全面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及设施的完好性,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得到执行。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复核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
建立化学品矩阵表,规范“一书一签”设置。应建立化学品反应矩阵表,按照矩阵表进行分类、分区储存,避免不相容物质混存引发反应。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警示危险和指导紧急响应至关重要,每个容器都应标明其内容物、危险性级别、安全措施等信息。
严格保证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环境。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通风,保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光线照射和空气中的水分与危险化学品接触,避免暴露于外界环境,尤其涉及特殊管控或者忌水忌空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防火设施、泄漏防控措施以及紧急处理设备。
加强应急管理。一旦发生泄漏或其他事故,快速而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带来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装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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