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打击“三黑”有奖举报的通告

文摘   2024-11-21 10:38   山东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成果,扎实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打击“三黑”(指“黑气贩”“黑气瓶”“黑窝点”)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黑气贩”是指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为“黑气贩”

(一)以个人名义或挂靠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方式,采购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或直接售卖给燃气用户的;

(二)未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考核合格证书或配送非法充装气瓶的;

(三)未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同意,使用个人收款码、个人账号等向用户收费的,或收取现金不开具充装企业正规销售票据的;

(四)存在倒灌、分装或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

(五)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

2、“黑气瓶”是指无充装追溯信息或未经检验、超出检验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违规翻新及其他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黑气瓶”

(一)瓶身无标识、标识无法辨认或伪造标识;

(二)不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气瓶序列号;

(三)瓶身无充装、配送等可追溯信息的二维码(条形码),或者扫描二维码(条形码)制造、检验、充装、配送等关键信息显示不全或者伪造可追溯信息;

(四)气瓶未按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3、“黑窝点”是指存在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场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黑窝点”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许可证超期的液化石油气厂站;

(二)在住宅、车库、地下室(偏房)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场所,进行气瓶储存、倒灌、分装及销售;

(三)利用机动车辆倒灌、分装液化石油气的。

二、举报办法有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打击“三黑”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

2、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辨识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

3、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

4、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00-2000元奖励,举报人需提供银行账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6、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造成举报对象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635-7021961

举报邮箱:lqszhxzzf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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