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近日,集团公司制定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指
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
与同级行政机构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
全体干部职工既要对
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
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党委及董事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环委会及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度》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经营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本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落实建设项目环保、水保“三同时”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建设。
✍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
✍负责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办理排污许可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等。
《制度》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分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并制定相关办法。
《制度》明确,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年初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底对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对未完成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问责。
记者:李淑芳
编辑:郑磊
审核:武丽萍
监制:罗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