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受微信好友“岁月如歌”之托,驾车从遵化市到唐山市丰润区找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向齐某支付1000元作为定金。当天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车来到齐某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某小区×楼×门×号的住处,“岁月如歌”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15000元,被告人赵某明知“岁月如歌”的钱款用于贩卖毒品仍通过微信向齐某支付5000元毒资(另有10000元毒资因被告人赵某微信转账限额问题未能支付成功)。齐某把称重显示为35.78克(含包装袋重量)的毒品放入一黑色袜子,准备让被告人赵某带给“岁月如歌”。当天17时许,二人下楼欲到银行支取尾款时,被守候在某小区×楼×门楼道内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在一黑色袜子内的两袋毒品疑似物。经公安机关称重,一袋为33.33克,一袋为0.38克。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两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件焦点】
1.在案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代购的行为;2.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到案如何认定主从犯;3.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即被查获的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观上具有帮助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联系贩毒、支付毒资事宜并到达交易现场,已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其系贩卖毒品未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某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明知及其主从犯地位如何认定;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即被查获的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一、本案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代购,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供述其知道“岁月如歌”既买毒品也卖毒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亦能够证实“岁月如歌”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赚取差价,这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主观明知“岁月如歌”是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然而被告人赵某客观上依然实施了帮助“岁月如歌”购买毒品的行为,故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案被告人赵某对完成交易起帮助作用,即使主犯未到案,仍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赵某受“岁月如歌”之托联系齐某购买毒品,在交易现场亦受“岁月如歌”指挥,通过微信接收“岁月如歌”毒资并向齐某支付,因此,被告人赵某并不是毒品交易方,仅是帮助“岁月如歌”完成毒品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即使“岁月如歌”不到案,仍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涉案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即被查获,但被告人赵某与齐某已进行实质交易,应成立犯罪既遂
毒品买卖双方均已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进入了实质交易阶段,仅因公安机关及时抓捕而未予以毒品、毒资实际交接的,应认定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联系齐某购买毒品并支付定金,到达交易现场与齐某接洽好毒品价格、数量,又向齐某支付部分毒资,剩余毒资因被告人赵某微信转账限额问题未能支付成功,在二人下楼欲到银行支取尾款时被公安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因此,虽然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即被查获,但赵某与齐某双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且已达成交易共识并进入了实质交易阶段,应成立犯罪既遂。
综上,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又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白浩锋
(晨光沐浴三亚湾,图片来源:《中国国家人文地理:三亚》;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