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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人民法院
精彩问答回顾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和事故的逐年攀升,侵权纠纷亦呈上升趋势。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银川市近期启动了为期三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9月26日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标志着电动车管理迈入新阶段。
11月7日,兴庆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马银辉与法官助理董经华走进银川交通音乐广播直播间,与主持人就电动自行车的最新管理规定、法律风险及风险规避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为听众解读最新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引导大家正确选购和使用电动车,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积极维护个人权益。
什么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马银辉:“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的是那些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两轮车。简而言之,这些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一般经鉴定已达到机动车国家标准,因此从车辆性质上属于机动车。
最新公布文件中对电动车上路行驶是如何规定的?
董经华:一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二是《通告》发布之日(2024年5月2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悬挂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领取临时通行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三是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也不得上路行驶。四是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马银辉:关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电动车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话,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在行政责任方面,或面临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董经华:关于民事责任,首先向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22年9月19日,被告杨某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某处与原告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薛某受伤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薛某负次要责任。后经鉴定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机动车,且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本案例中,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杨某可能将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驾驶人杨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100%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非通常理解上的主次责三七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因此,杨某驾驶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就存在依据交强险规则承担更多赔偿责任法律风险。第二,驾驶人杨某可能按照较高的过错比例赔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在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其承担赔偿比例相较于非机动车的70%,会多出10-20%的赔偿责任。
如何正确购用电动自行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马银辉:一是建议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正规渠道购买,索取发票,注意查看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执行标准,查看铭牌上是否有“CCC认证标志”等。二是通告发布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能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倡导电动车使用人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驾驶习惯,只有降低事故风险,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