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违法行为轻微”情形,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政务   2024-11-03 10:57   辽宁  


2024年2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明确了7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原文内容】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一)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二)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 

(三)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四)法定处罚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五)主观过错较小的;

(六)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

【注意事项】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6〕17号)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来源:警世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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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 丹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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