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商都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企业   2024-11-16 18:20   内蒙古  



商都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民宿、客栈网约房等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出租人、承租人有违反下列情形的,由商都县公安局予以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对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予以取缔。
七、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通告的,依照本通告第六项由商都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商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都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16日 

来源商都县公安局

审核:李旻

编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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