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
《惩戒办法》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即达电诈惩戒标准。《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除了明确张数、个数惩戒标准,《惩戒办法》还提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三次以上的,或向三个以上对象展开非法活动的,可以被列为惩戒对象。
《惩戒办法》将金融惩戒列为重点手段之一。具体来看,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措施:限制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这些金融惩戒方式兼顾了惩罚力度与适度性。在《惩戒办法》发布同一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强调,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除了金融惩戒,惩戒对象还将面临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规定,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过上述惩戒均有期限限制,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惩戒到期后将自动解除。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进一步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杨青表示,人民银行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且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
织密“识诈反诈”社会大网,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此,杨青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也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记者 许予朋
编辑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