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拿取放在电表箱内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并盗走人民币28000元。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全无小事,钥匙保管切不可大意。室外看似隐蔽的地方,如电箱、水表、门口脚垫下、花盆里等,实则都是小偷熟知的“搜索目标”。如果有备用钥匙,不要为图方便随意放置,可交给信任的亲属保管。对于经常忘带钥匙的情况,可以考虑使用智能门锁等更加安全的方式解决。另外,一旦发现钥匙丢失,要及时更换门锁,防患于未然。增强安全意识,莫让自己的“小疏忽”,成为盗贼开启家门的“通行证”。守护家庭安全,从保管好钥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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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