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湘潭12月起施行

时事   2024-11-28 09:50   湖南  



12月1日,《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11月27日,我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全媒体记者 李涛 摄)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广大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市电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电动车充电和停放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为回应群众期盼,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了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管理立法工作,将《规定》制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整个立法过程,遵循“人大主导、政府依托、消防主责、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历经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及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严谨程序,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规定》的决定。



湘潭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两电”(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整治。(全媒体记者 李涛 摄)


按照“小快灵”“少而精”的立法理念,《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内容涵盖职责分工、充电和停放设施规划、管理责任人、保险、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安委会督导职责、概念界定等8个核心方面。其中,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细化了乡镇(街道)、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在电动车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配建标准,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相关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同时,强调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作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规定,鼓励购买相关保险以转移潜在风险。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分别就《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定》“小快灵”立法有哪些特点、下阶段如何推动《规定》的施行、消防部门在《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上有哪些安排,以及今年在加强和改进电动车管理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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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它有什么特点?又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记者梳理了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的解读。

为什么立法?
作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在内的电动车在我市日益普及。截至目前,全市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达50万余台,成为广大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我市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电动车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管理线长面广,再加上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滞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缺位等问题,全市电动车违规充电和乱停乱放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群众对加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的意愿强烈。围绕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问题进行立法,是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
有什么特点?
《规定》是我市在特定背景下制定出台的一部“小切口”法规,具有“小快灵”“少而精”的特点。
“小”,体现在立法目的明确。从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这一小“切口”出发,针对电动车充电停放引发火灾这一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精准施策,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快”,体现在制定和反应迅速。《规定》从立项到审查批准,全程历时仅6个月。
“灵”,是指简明扼要,指向明确、精准施策。面对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问题,《规定》给出了“谁来管”“谁来建”“怎么管”的精确答案,从规划源头、项目建设、配建标准到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解决哪些问题?
此次我市制定《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规定》一共8条,主要就职责分工、充电和停放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投诉举报,以及电动车定义等方面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其中,对于市民关心关注的充电和停放问题,《规定》明确要求,新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电动车相对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应根据需要增设或改造充电和停放设施。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国、省等上级有关电动车安全管理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有助解决上级法规和规章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方主体权责不明、部门联动不力、住户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在管理职责分工上更加契合湘潭实际,可操作性更强。”


《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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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车充电和停放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指导物业企业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在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时按照居民电价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受托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条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规划建设电动车相对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和停放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和停放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和停放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体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是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拆卸后的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
(二)不得超出电动车使用说明规定的时长为电动车充电;
(三)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
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主要包括:
(一)开展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宣传,配合行政执法;
(二)建立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信息档案;
(三)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行为,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将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行为,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督促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区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工作。
第五条  对违法充电和停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向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举报。
第六条  未依法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通报、督办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在一年内连续发生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事故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李涛

编辑:喻言

审核:翁灵娜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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