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典型违法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武清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部署,近日,武清区应急管理局通报3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强化震慑效力。
2024年7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作出人民币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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