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来源: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交汇点新闻
制作:姜露
责任编辑:秦洁 李震
值班编委:贾俊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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