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达标,能否认为是违纪?

文摘   职场   2024-10-31 21:45   陕西  



某企业规章制度规定,销售员销售额连续三个月不满一定金额的,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辞退。

那么,工作不达标,能否认为是违纪?

显而易见,工作不达标,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对应的应该是40条的不胜任辞退,不能仅因规章制度规定了严重违纪就认为其对应的事39条的严重违纪辞退——除非确有证据员工对未完成工作存在严重过错。

这里其实就是个名实相符的问题。

第一,在40条已经规定了不胜任辞退的前提下,以不胜任为由的辞退,均应归入40条,否则,会导致法律内在逻辑的冲突和混乱。

第二,要防止用人单位“以合掩非”,以过错辞退(无需支付N)的形式规避无过错辞退下应当承担的责任(N+1)。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来讲,39条的目的是让单位可以合法处分过错员工,那么,以严重违纪辞退,就必须以员工有过错为前提。

如果员工没有过错,那么,即使规章制度规定了可以过错辞退,也属于违法辞退。比如,员工确实因为能力问题工作不达标,那就没有过错,只能依据40条辞退,并支付N+1(无论现在走人还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本质上都是给代通知金)。

但如果员工有过错,则可以辞退。但这里应该注意,这里辞退的本质原因是员工有过错,而不是工作不达标。过错是本质,不达标是现象。比如,员工故意磨洋工,迟到早退脱岗,这就属于员工主观上有过错,得依39条合法辞退。

总而言之,如果不考虑该公司把仲裁员、法官当瞎子、傻子的问题,笔者还是很赞赏该公司的创造力,能把需要支付N+1的不胜任辞退转化成一分钱不用赔的严重违纪辞退,确实还是用了心思的,只是这个心思没用对地方。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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