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加入裁判主旨5则

文摘   2024-11-28 08:25   河北  

嘉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0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9.17 / (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当事人承诺承担他人还款义务,如果对于具有自己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2.保证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关协议中无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的,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某银行股份公司诉某资本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0)沪民终56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私募资管案件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学理上存在保证担保、债的加入以及独立合同等不同学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法律定性不同,将导致法律效果的不同。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担保合同和,则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而导致无效;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独立合同,则无需受制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差额补足义务人需按照承诺文件履行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是何种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定符合保证规定的,理应按照保证担保处理。如果属于其他法律性质的,则应当按照差额补足的实际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
  2.案涉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资本投资公司提供的《差额补足函》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生效裁判在对《差额补足函》是否真实并合法有效、某银行股份公司是否系《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主体、《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差额补足义务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进行全面严谨分析的基础上,认定某资本投资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某银行股份公司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但不能认为凡是增信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保证。增信文件是否构成保证,仍需根据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因《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也没有担保对象,故《差额补足函》并非担保,而是某银行股份公司和某资本投资公司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差额补足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19-18-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7)最高法执复6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承担方式权债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4、某县信联社与吉林省某信公司、桦甸市某辰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最高法执复21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执行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属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依法不得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5、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吉林省某公司、吴某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3-01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吉民终16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到期债权质押中,债务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对于质押担保的,地位等同于出质人。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为前提,而是直接表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则可以直接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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