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碎念:控制公司的核心持股比例汇总系列(2)非公众股份公司篇

文摘   2024-05-23 22:23   广东  

继续《碎碎念:控制公司的核心持股比例汇总系列(1)有限公司篇》,今天来聊聊非公众股份公司的核心持股比例。下一篇会把新三板以及上市公司单独水两篇文章,烦请继续关注哦。


(p.s 配图为小E的原神账号拍摄。)

跟有限公司不同,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在股份公司里面,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越好。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与公司信用并不是强相关。“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所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没有限制。(p.s.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限制,小E在《碎碎念:股权代持》和《碎碎念:香港法下的股权代持》中提到过)。当有限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标志着公司将由闭合型股权结构迈入开放型股权结构。以下是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东的3项核心持股比例的汇总:


1. 股东代表诉讼线(1%)


在实践过程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收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公司有1%的限制,但是有限公司无持股比例限制,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提案资格线(1%)


以前是3%,现在改成1%了。有限公司无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 查账线(3%)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申请解散线/股东大会召集线(10%)


这个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一样都是10%,上一篇说过,就不再赘述了。
下一篇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核心股权比例。圈外很多人都认为挂新三板就是上市,非也,新三板只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除非升格在北交所挂牌之后才是上市公司。新三板与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还是有些差别的,之后会继续汇总,做一些区别。但是本人已经离开大A股很久了,记忆中的一些规则可能已经做了调整,所以后续的篇章要过很长一段时间去复核验证之后再做更新了,尽情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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