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区流浪动物抓伤,由谁承担责任

文摘   2024-11-27 17:32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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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3月,8岁的孩子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孩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孩子母亲认为,邻居经常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对流浪猫产生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其有责任驱逐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邻居辩称,小区内不只自己一个人投喂流浪猫,孩子被抓伤是因为拿着火腿肠去逗猫,其母亲站在旁边却没有尽到制止和看护的义务,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其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在对流浪猫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仅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饲养宠物温馨提示》,也在业主群中发布了《文明养犬倡议》及《关于请勿投喂流浪猫的温馨提示》。孩子被抓伤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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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在受伤时年仅8岁,其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和孩子母亲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邻居,其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月有余,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为孩子的都知道到这个相对固定的地点投喂流浪猫,邻居对孩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其在小区公示栏及业主群发布公告是在该事件发生后,前期对于流浪猫狗的驱赶管理并不到位,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过错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孩子的监护人、邻居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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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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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

投喂流浪动物如果只是周期短,次数少,具有随机性的投喂,则投喂者和流浪动物之间不存在民法上的饲养关系,若投喂者在特定时间经常投喂,搭建窝以及提供投喂之外的照顾,导致流浪动物长期在该地点活动聚集,则投喂者和流浪动物可能被认为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于流浪动物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他人人身损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减少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在发现流浪猫狗等动物,及时驱赶、抓捕,报告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业主做好风险预警提示,减少流浪猫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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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嫚嫚

校对: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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