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一则“沪上一50亿元规模以上私募被调查,涉嫌配资黑吃黑”的消息在业内广泛流传。并且已经立案。
昨日,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宣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在官方公号通报了一则公开审判案例。通报称,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涉案金额高达7.4亿余元,非法获益超千万,三人均一审获刑。
01 案件详情梳理
被告人角色:李某和蒋某利用分别控制的公司,安排业务员葛某等人招揽客户。 客户保证金: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
杠杆比例:1:1至1:15不等,显著高于正规证券融资的1:1比例。
利用私募基金:被告人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将资金投向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即“FOF基金”)。 实质操作:客户缴纳保证金后,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场外配资,客户利用这些配资进行证券交易。 收益模式:被告人通过配资赚取息差,李某和蒋某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葛某参与了其中4.7亿余元的配资。
设定风控线:为控制风险,被告人设定了风控线,要求客户在账户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补充保证金。 赎回子基金:必要时可赎回子基金以减少损失,这些措施具有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
罪名:非法经营罪 判决结果:
02 配资行为的风险与隐患
03 私募行业多维度整改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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