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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女子银行存款500万,5年后去取,岂料银行说得等71年后才能取出来,法院最后这样判!
500万存款,竟然要等71年才能取回?朱女士站在银行柜台前,听到这个消息时,整个人都懵了。她本以为这笔钱是五年期定期存款,谁知道竟然变成了一份“终身保险”,而且要到108岁才能取回本金。到底是怎么回事?
01案情回顾
朱女士,黑龙江人,2016年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她手头有一笔500万元的资金,打算做一个稳健的五年期定期存款,享受稳定的利息收益。
银行工作人员见到朱女士后,向她推荐了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声称这款产品比普通的定期存款收益更高,风险低,适合她这样的客户。
当时,朱女士并没有过多怀疑。
银行工作人员一再强调这是银行推出的特色产品,收益比定期存款还要高,且强调“绝对安全”。
朱女士想着,这笔钱放在银行里本来就是为了安全和收益,既然银行推荐了,她也信任银行的专业性,于是爽快地签下了合同。
五年后,2021年,朱女士按照约定前往银行取款。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笔钱实际并不是定期存款,而是一款“终身保险”产品,根据合同条款,她需要等到71年后才能取回本金。
也就是说,朱女士必须活到108岁,才能拿回她的500万。
这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朱女士感到自己被欺骗了。
她回忆起五年前办理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明确告知这是一款保险产品,更没有提到需要等待如此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回本金。
在她的印象中,一直以为自己购买的是五年期定期存款。
愤怒的朱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退还她的本金。
她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购买的是保险产品,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误导行为。
银行方面的态度则是,朱女士已经签署了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写明了产品的性质和条款,朱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
双方僵持不下,朱女士最终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她的500万元本金。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
朱女士的代理律师主张,银行在销售产品时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
律师指出,朱女士并非金融专业人士,银行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模糊了产品的性质,以“高收益”诱导朱女士购买本质上并不符合她需求的保险产品。
银行方面则反驳称,朱女士在签署合同前已经阅读并同意了所有条款,合同中清楚地写明了该产品是保险产品,而非定期存款。银行方面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录像,试图证明朱女士在签署合同时没有提出异议。
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朱女士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产品?法院的最终裁决将对这一重要的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提供司法解释。
02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朱女士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在我国的金融产品销售中,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和解释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朱女士主张,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将其包装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模糊了产品的本质,导致她误以为购买的是定期存款。
这种行为如果属实,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真实告知的规定。
《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如果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导致朱女士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将受到质疑。
《保险法》也对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如果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解了产品的性质,那么销售行为存在严重瑕疵。
在本案中,法院将重点审查银行是否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如果银行确实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明确告知朱女士产品的性质,甚至以“高收益”诱导她购买保险产品,那么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提供的录音录像显示,朱女士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这将对朱女士的主张构成挑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尤其是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最终作出公平的裁决。
03案件看法
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有最终判决结果。
许多网友对朱女士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关注。
有网友评论道:“这么复杂的金融产品,普通人哪能看得明白,银行这么做明显就是忽悠人!”也有网友表示:“签了字就要认,自己没看清合同,怪谁呢?”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是朱女士自己不够谨慎,还是银行确实存在误导行为?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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