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
郭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规定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在协调关系、承揽工程、变更工程量、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2021年8月,郭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磊利用担任沙颍河周口至漯河航运开发工程周口市大路李枢纽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协调关系、承揽工程、变更工程量、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家庭开支。2021年11月,郭磊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忏悔录摘录
第一次收钱是我刚当副科长不久,一位老船民把五张十元的钞票放在我办公桌上,我当时心里很忐忑不安,但心存侥幸暗示自己没事,认为这是小事,应该不算什么。人生就是这样,自从第一次收钱不知道收敛,以后就没有了耻辱感了。自此以后,我是利益熏心,每天收不到钱时就感到工作无趣。这也是我人生走向犯罪的开端,从收小钱心理忐忑不安犹豫,到收钱没有耻辱感成为习惯,再到只要有机会,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捞钱。就这样,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我犯下的错误,是咎由自取,接受法律的惩罚是必然的结果。我认罪认罚,坚决和昨天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线,早日使自己改造成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走好我人生的下半程。我愿意做以案促改的典型案例,用我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做到慎权,在生活中做到慎欲,不再走我违纪违法犯罪的老路。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陈天宇
初审:赵东方
复审:马春生
终审:宋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