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头版聚焦:川渝工伤保险加强协同打破壁垒进一步推动两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民生   2024-11-08 12:29   重庆  



近日,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战略合作协议》,四川省人社厅和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渝地区工伤保险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加强政策协同,打破系统壁垒,进一步推动川渝两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享受“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公共服务。

深化工伤认定协同。两地人社部门可相互委托开展事故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互认并转交委托方。同时,还将探索对在本地注册并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对方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受伤害职工可就近向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代为受理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推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现工伤认定申请协同。

深化劳动能力鉴定协同。两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进行医学检查和诊断事宜,医学检查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此外,两地还将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并加强专家间的交流研讨。

深化工伤医疗异地结算协同。川渝两地之间,在本地注册并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在对方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协议机构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改造的,费用按规定线上办理结算。协议机构未完成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改造的,费用依然按照两地的相关政策办理结算。

深化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协同。5-10级工伤职工在川渝两地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或者集团公司及其跨川渝两地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办理工伤保险关系承继。同时明确,承继单位在其参保地继续参加工伤保险并连续缴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转入地社会保险部门接续其原有工伤保险关系,在信息系统增加工伤保险关系互认标识。此外,工伤职工因辞职、辞退或者被开除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按照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规定执行,由离开时所在用人单位和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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