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了因事故失去亲人成为孤儿的两名未成年人的权益。
2023年12月的一天下午,张某花骑电动三轮车经过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一施工路段时,因路面回填后凹凸不平,且未放置警示标识牌,颠簸失控后摔入路旁沟渠溺水身亡。
2024年4月,张某花的两个孩子起诉至霍邱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在立案时,发现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是年逾80岁的祖母,父亲早年因病去世,母亲事故身亡后成为了孤儿。鉴于两原告的特殊情况,法院及时开辟绿色通道,为两原告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查明案情,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两原告及其亲属、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及当地村干部联系,到事发地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勘验后,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和面对面沟通的形式,了解了两原告的生活及学习情况。
因案涉两名孤儿,承办法官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与霍邱县妇联对接沟通,反映两个孩子的情况,并与县妇联几次到两原告住所地村部与两个孩子交流,了解他们的具体需求,送去温暖和关怀。
在多次现场实地勘测后,结合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证人作出的询问、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法院查明:
两被告作为投标联合体共同施工,在施工时,挖开路面铺设自来水管后未及时填埋平整,且未放置注意通行警示标识,同时没有及时将施工时推进路西侧沟渠的土堆及时清除,致该沟渠积水,张某花骑车颠簸后失控摔入该沟渠溺水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结果、两原告属孤儿等情况,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705006.9元。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两被告立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11月15日,霍邱法院民一庭联合县妇联,前往涉案孤儿所在村委会,在镇政府、村委会、亲属多方见证下,明确了赔偿款分配处置方案,除去在处理事故中花费的费用外,余下66万余元全部打入两原告社保卡中,并由村委会人员监管,确保赔偿款能够真正用于他们的学习和成长,切实保障两名未成年人的权益。
司法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强后盾。在此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霍邱县人民法院积极与县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公正高效的判决以及后续周密的赔偿款管理安排,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责任担当,为两名未成年人重新撑起一片希望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