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至22日,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集中开庭审理了上述13起案件。
庭审中,申请人陈述了申诉的事实及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于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规则依据进行了阐述,对于被处以“终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分别提交了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作为事实证据。
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由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结合各方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认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所作的处罚决定程序不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系公安部门移交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或询问/讯问笔录中申请人所自认事实,证据充分。
基于案件整体审理情况,合议庭一致认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决定驳回了13名申请人的纠纷解决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申请人如对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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