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场所案
2024年6月24日,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管局对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在该中学食堂的粮油库内发现一袋瑞龙泉牌黑香米4.95公斤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将该食堂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
经查,2024年3月4日,该食堂从晋中市常乐福超市购进瑞龙泉牌黑香米25公斤(保质期至2024年5月11日)。上述黑香米在达到保质期时,剩余4.95公斤被存放于食堂粮油库内,黑香米袋内放有标签(标明“2024年5月6日、临期食品、当事人食堂公章”),当事人举证证明上述黑香米在5月6日至6月26日间未被食用。
当事人不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存在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场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是校园食品安全的具体执行人,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本案中管理人员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有过期食品不可食用的意识,但未依法将过期食品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可能导致过期食品被不知情工作人员误用于加工食品,本案的查办,有助于提醒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来源: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