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7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228元。
二、在2024年12月1日前已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5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4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24年11月27日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7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228元。
二、在2024年12月1日前已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5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4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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