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上路有新要求→

文摘   2024-11-01 21:41   广西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
及其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
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单位
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
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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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生产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二)生产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生产销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外形尺寸、蓄电池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严禁“超标、劣质”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

(四)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禁止销售改装、加装、拼装、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解除速度限制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随车说明书、合格证上技术参数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六)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


(一)禁止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电池仓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加装、改装蓄电池,不更换大于48V或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不加装、改装电动机,不更换大于400W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机;不加装、改装电池仓,不加装、改装电源连接线,不私自“铅”改“锂”或“锂”改“铅”。

(二)禁止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改装控制器、不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使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25km/h。

(三)禁止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影响交通安全;不加装、改装车篷、车厢、鞍座、伞架、防撞钢梁等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影响安全的装置;不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不加装、改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电动自行车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装置。


作为普通消费者

如何区分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又该如何选购

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呢?


查看合格证


消费者可查看随车合格证,应标有“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字样,对于安装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还应标有“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字样。


查看充电器及其

充电器输出插头对应的插座形式



查看电动车相关信息


对于装有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可打开鞍座,特别关注锂离子电池组的醒目位置应标有生产商、产品名称和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值电压、放电终止电压、生产日期、正负极标志、安全警示说明、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温度范围、浙品码(仅浙江范围内)等信息,且在充电口和电池接口处等位置应清晰地标注如图的标志。对于装有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打开鞍座,蓄电池上应标有制造厂名(可在包装箱上标志)、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商标、极性符号等信息,且电池仓醒目位置应标有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温度范围等信息以及图中标志。


当心触电的图形标志



来源:桂林头条

编辑:唐佳旭

审核:葛雪旭

终审:徐宗飞

欢迎投稿:ysqrmtzx@guil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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