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防爆电机是做什么用的吗?你有没有想过粉尘爆炸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你考虑过生产线上这么多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吗?”检察官的讯问振聋发聩,假冒防爆电机的被告人当场认罪认罚。
6月25日,邹某、陶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宣告判决。被告人邹某、陶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陶某是A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防爆电机。届时,邹某正四处求购远近闻名的B品牌防爆电机,用于组装整套抛光机设备后出售。为压缩成本,邹某找到陶某,询问A公司生产的防爆电机能否打上B品牌铭牌。在得到陶某肯定答复后,二人达成交易。
(特别申明:本文图片与案情无关)
案件审查过程中,陶某辩解道:“我只是为了做笔生意,没想伪造B品牌的注册商标。而且我最后卖出的防爆电机上是空白的,没有打上铭牌。”然而,陶某和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展示了从询价、订货、提货的全过程。陶某明知邹某订购该批防爆电机是用于假冒B品牌,仍仿照B品牌电机的外观、样式生产电机,并销售给邹某。即使陶某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并没有打上铭牌,但整个交易过程都足以证实陶某明知邹某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马达和引擎起动器/发电机/发电机组”等商品,即只有在这些商品上使用B公司注册商标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中,陶某声称其销售的是电动机,和马达并非同一商品。外行人从文字上看不一样,但实际上却不尽然。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电机俗称马达,是指依据电磁感应定律实现电能转换或传递的电磁装置,分为电动机和发电机。换句话说,电动机属于马达的一种。”技术调查官的解释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特别申明:本文图片与案情无关)
经鉴定,该批防爆电机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邹、陶二人的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为何最终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这是因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根据该案的销售金额,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罚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更重,故以此罪论处。
相关承办人了解到邹某出售的抛光机会在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存在极大的危险性,而假冒的防爆电机则为其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第一时间联系买方公司,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涉案的百余件防爆电机移送产品质量鉴定后,证明了所有假冒防爆电机均为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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