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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后,法院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如果被执行人不使用自己账户消费或经营,而是借用案外人账户消费经营,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案外人账户?
· 案情简介·
刘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000元,后因宋某拒绝偿还借款,刘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宋某仍未履行,刘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催告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宋某仍未履行,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刘某从其朋友处得知宋某将老家的房屋租给他人,年租金为8000元,刘某遂将此线索提供给法院。经法院调查发现,宋某出租房屋的情况属实,并借用其前妻姜某的账户收取了2023年的房屋租金8000元。随后,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姜某的账户。案外人姜某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宋某已于2020年离婚,裁定中冻结的8000元系其邻居偿还的欠款,与宋某无关。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法院冻结的案外人姜某账户中的8000元银行存款的权属问题。案外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已办理离婚手续,被执行人宋某对外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为宋某个人所有,但被执行人宋某在收取租金时为承租人提供了其原配偶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宋某明显是在隐匿其财产收入。案外人姜某称其账户内收到的转账8000元系邻居偿还的欠款,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涉案账户内的存款8000元应属被执行人宋某所有,案外人姜某对涉案标的不享有阻却执行的权利。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姜某的异议。
· 法官说法·
通常来讲,“货币是占有即所有”,第三人银行账户里的金钱通常推定为第三人所有,即银行存款通常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所有权,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查封、扣押、冻结收款账户。因此,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常常借用案外人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意图逃避执行。遇到该种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使用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为账户实际权利人,结合该账户的设立、交易的往来、收支情况、控制权的行使等情形,一般就可以得出账户实际权利人的结论。在银行账户信息名实不符,名义权利主体为案外人,实际权利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反映情况,申请执行该账户财产。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ND
律
所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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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10楼、11楼,拥有1000多平方米办公场所,现设有政企法律顾问部(企业合规专业部)、金融证券部、刑事辩护部、建工房地产部、民商事部、劳动家事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事务部、律所运营管理部八个专业化部门,并设立分所——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拥有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精干律师团队,执业律师均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专业水准,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大中小企业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平凉市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始终以提供高效、专业、诚信、敬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严谨踏实的作风,严格遵循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在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为根本,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为服务导向,努力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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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海莉
校对: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