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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井陉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井陉农商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井陉农商银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井陉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固转浮”业务,以最近一个月LPR转化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客户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井陉农商银行线下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当日生效。 (二)井陉农商银行将于11月18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到井陉农商银行线下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当日生效。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井陉农商银行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井陉农商银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三)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井陉农商银行更新。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井陉农商银行0311-82036063或0311-9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