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形时,应该怎么办?

文摘   2024-11-16 09:00   四川  

注意啦!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占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除需退回多领社会保险待遇外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在押服刑;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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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唐强杰

编辑: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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