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中的现场勘验

文摘   2024-10-13 07:18   浙江  


造价鉴定中的现场勘验是委托人特殊的职权行为之一。现场勘验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造价鉴定人提出。造价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通知当事人勘验现场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现场勘验通知。当事人不参加现场勘验或者参加现场勘验后不在勘验笔录上签字,不影响造价鉴定人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进行鉴定。


现场勘验既是调查搜集证据的方式,也是核实证据的手段,现场勘验是一个过程不是证据,但其结果勘验现场录是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现场勘验笔录需要进行质证。现场勘验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现场勘验时要如实记录、如实反映,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


第二,记录文字时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用不确定的语言,如大概、好像、可能等等。


第三,现场勘验笔录要在勘验现场即时做出,不能进行事后补计。


第四,参加勘验现场和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当事人代表,必须获得当事人的授权。


第五,拍摄影像资料时既要拍摄全景,又要拍摄局部,便于以后在鉴定过程中使用。


第六,如果勘验现场的时间较长,比如说总时间大于一天,建议以半天为签字单元,避免后续发生其他事情,导致勘验笔录均无法签字。


第七,造价鉴定人应允许合法的当事人代表对勘验笔录进行复制或者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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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参政议政委员,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天津理工大学IPPCE兼职教授,四川志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西南交通大学工程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专委会委员及仲裁员,全国一级造价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全媒体运营师,项目数据分析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第一期调解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专业会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工程案件纠纷调解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第一届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土木工程学会青年科技人才委员会委员,四川交通技术学院建工系造价专业教师企业导师,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常务理事,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观察员,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成员,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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