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检方公布:犯盗窃罪!陈某某被判刑

文摘   2024-11-19 17:54   海南  
近日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公布
一起真实的盗窃罪案件
通过分析盗窃罪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向大家发出警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间,曾先后三次分别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入狱服刑。2021年11月刑满释放。
202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先后盗窃他人两辆电动车。2023年1月9日,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饭店门口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车,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2023年1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前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后以600元销赃。经鉴定,涉案两辆电动车的价值合计人民币5538元。
2023年2月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解读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累计价值达5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以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其继续退赔。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元,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来源: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责任:谭宇村

澄迈司法
海南省澄迈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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