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机动车检测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检测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等。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
▶ 采取相互串通等方式,操纵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
▶ 采取误导性收费标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机动车检测;
▶ 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机动车检测收费过高上涨;
▶ 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分割某一区域内汽车检测市场等,侵害其他机动车检测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来源|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 艳 编审|昃珂珂
审定|高 鹏 监制|刘泽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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