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决定生死:超越死亡的香港立法

文摘   2024-11-22 22:07   中国香港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生死如影随形,任何生命体都无法逃避。

近日,香港在“生死”相关政策方面再有突破。

11月20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赋权病患定下预设医疗指示,可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简言之,港人可以自行决定生死。

草案主要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两个部分。

“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而该情况亦符合相关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则不得对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

签署者可预先为3种情况下,是否做心肺复苏及维持生命治疗做出决定,分别为:“罹患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草案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则,为订立者提供灵活便利的撤销机制,以顾及订立者日后或需修改决定的情况。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等方式即时撤销指示。

另外,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

需要强调的是,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安乐死是主动进行死亡行为,“预设医疗指示”是被动且需要提前进行书面签署的。

香港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指出,此次立法工作别具意义,标志着香港晚期照顾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在此之前,香港整体以“能救则救”为主。

根据《医院管理局对维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疗的指引》,只有病人在意识清醒时主动选择或者治疗项目无效时才会放弃治疗。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对接受治疗与否无能力给予同意,医生可基于病人的最佳利益,对病人作用治疗。

(香港中通社资料图)

香港曾经就发生过一件照顾者不忍患癌家属承受病痛从而将其杀死的事例。

2020年1月底,一名58岁的电工看着自己的妻子患上癌症后备受折磨,服用双倍剂量的止痛药仍剧痛难忍,甚至不能说话。在询问妻子的意见获得妻子“点头”同意后,电工就在房间内烧炭。

事后他坦言:“我烧炭杀死我太太,是想减轻她的痛楚。”

2018年,他的妻子发现患上肺癌第四期,而癌细胞并扩散至身体不同部位。至2020年1月中,医生坦言已没有方法可医治,其病情会在两个月急速恶化。就在案发前,妻子再入院,医生直言她将于数天内离世。

正如卢宠茂表示,医疗科技进步,虽然病人可以通过心肺复苏术,甚至人工器械等医疗措施以维持所谓的生命,但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或许其实只是延长痛苦、延长死亡。

他强调,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无意义的治疗,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安详离世。预设医疗指示正正回应了这个重要诉求。


来源:香港中通社
编辑:殷田静子
监制:罗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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