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普法小课堂|杜绝私自焚烧,共筑绿色家园

政务   2024-11-01 18:24   云南  


近日,河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住宅小区山坡脚处有烟雾袅袅升起,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确认,该烟雾系附近居民私自焚烧所致。执法队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了居民的焚烧行为,并迅速扑灭火源,保留现场证据。目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居民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


执法队员正在扑火


据了解,私自焚烧杂物的行为不仅会产生大量烟尘,严重污染空气,还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执法队员扑灭火源


公共环境的维护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努力。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私自焚烧等破坏环境行为,共同守护这片蓝天白云下的美好家园。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美编:崔   娜

编辑:王   佳 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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