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13号),现就2024年黑龙江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11月30日公布。
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13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黑龙江省实施放宽政策地方的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通过2023年、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2024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后,申请人应当按网上预约日期(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到受理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应当按照网上预约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对于具有202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2024年12月25日前,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四)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下面下载打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四、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1.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2.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证件信息有变更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一)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度考试成绩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时应将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交回。
(二)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月2日。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有关成绩公布、查询、分数核查及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事宜请查阅司法部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编辑|王琦
校对|金琳琳
审核|王乐移 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