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终止!第一大客户处于亏损状态!

财富   2024-11-01 16:16   陕西  

来源:深交所,推新知馥、投行业务资讯整理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6月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于2017年10月撤回申请。本次申报更换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
2024年10月31日,因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龙创设计”)专注于为国内外各大汽车主机厂提供从概念设计到车型产品落地量产的全流程研发解决方案,公司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设计标准及研发流程体系,拥有较为完整的车型结构数据库、性能数据库,具备车型策划、造型设计、工程开发、整车集成开发、同步工程、样车试制以及试验验证的全流程研发能力。除了汽车设计业务外,公司还涉足泛交通领域产品的设计研发,涵盖电动滑板车、智能网联轮椅代步车、各类飞行器、轨道交通等多种智慧交通工具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设计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3,779.64 万元、76,128.71 万元和 80,943.79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加,其中汽车设计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 75%以上。
公司汽车设计业务按下游产品分为新能源汽车设计业务和燃油汽车设计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设计业务占汽车设计比例分别为 52.90%、66.21%和 81.1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44.29%、43.99%和52.06%,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海外市场开拓,海外汽车设计业务收入增长迅速,最近三年海外汽车设计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1.36%,占公司收入比例由2021年13.95%上升至2023年37.59%,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持。
公司第一大客户为VinFast,报告期内从VinFast获取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3.49%、20.28%和34.15%。由于新车型推出时间较短,目前VinFast处于亏损状态,主要通过Vingroup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外部机构融资解决运营资金。
公司电动滑板车业务系公司为新加坡共享电动滑板车运营商Neuron设计生产电动滑板车,报告期各期,电动滑板车收入分别为5,584.84万元、4,879.63万元和524.70万元。2022年由于Neuron市场开发计划调整,电动滑板车业务收入有所下滑。2023年随着Neuron暂停市场开发,公司电动滑板车收入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若未来一段时间内Neuron继续中止市场开发,则公司电动滑板车业务收入将会大幅下降。尽管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汽车设计业务收入增长,电动滑板车业务收入及毛利占比呈下降态势,2023年电动滑板车业务收入及毛利占比分别为0.65%、0.62%,但若电动滑板车业务收入继续下降,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珣直接持有公司 30.04%股份;王珣通过迪灿投资、龙寿投资、龙任投资、创寿投资、上海珑曜分别控制公司 21.66%、0.99%、0.98%、0.63%和 0.58%的股份;王珣合计控制公司 54.86%股份的表决权。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汽车设计咨询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2.88%、38.26%、25.03%,2023 年毛利率大幅下滑
公司预计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为40,000万元至4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波动-4.37%至 7.5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500万元至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6.17%至6.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300万元至4,8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3.36%至 3.29%
2020-2022年度,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1,496.75万元、4,632.00万元和 1,704.00万元。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不超过 2,841.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预计融资4.8031亿元,募集资金到位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建设:

1.关于市场竞争及成长性。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根据每年上市的乘用车及商用车新车型数量及每款车型的设计研发费用进行测算,得出中国乘用车设计市场规模约为 251.92 亿元至 414.80 亿元之间,未说明计算方式及依据。该市场可细分为汽车主机厂下属设计企业及独立汽车设计企业,后者市场仅阿尔特、埃维股份及发行人公开披露数据,发行人认为其在该细分市场排名第 2。
(2)2020 年燃油汽车市场处于行业低谷,2021 年起汽车市场景气度回升,国内主要汽车主机厂增加研发投入,2022 年新能源汽车销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同时,发行人获得较多 VinFast 等海外客户订单,海外汽车设计收入占比上涨。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增长较快。发行人未详细说明国内外汽车设计市场变动周期及规模增长预期情况。
(3)发行人称其为行业内少数具备整车全流程交钥匙研发服务的汽车设计企业之一,但主要业务由外包主机厂设计业务构成。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中国乘用车设计市场规模的计算方式、依据及数据来源,测算方式的公允性;汽车主机厂下属设计企业及独立汽车设计企业各自占据市场规模,国内国外企业竞争格局,发行人在细分市场中的市场地位,发行人据此认定其市场排名第 2 的依据及合理性。
(2)结合发行人与 VinFast 等境外客户合作背景,对应的终端产品型号及销量,对应的技术服务内容、成果及在客户产品中的重要性程度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相关境外客户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3)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客户在传统、新能源汽车销量和市场竞争力、外包研发投入、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
(4)结合行业中具备整车全流程交钥匙研发能力的主要竞争对手业务规模、客户、政策研发业务能力等,客户采购全流程服务的背景、必要性以及整车研发业务市场空间情况,补充披露行业内仅有少数汽车设计企业具备整车全流程交钥匙研发服务的原因,车企将整车研发相关业务外包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3.关于技术服务采购。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占比分别为33.73%、51.91%、57.89%、71.11%,内容包括技术咨询采购、技术外包采购及试验、检测及诊断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加工服务占比分别为1.86%、1.08%、0.55%、0.16%,主要内容为电动滑板车生产组装。上述采购内容与发行人设计类业务存在重合,发行人称主要在订单饱和时解决自有员工不足,涉及核心设计环节但属非关键技术
(2)针对除技术咨询外的技术服务采购、材料及零部件采购、模型模具采购,发行人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以及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发行人未充分说明相关采购的具体内容、价格以及公允性,此外发行人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技术咨询采购、技术外包采购及试验、检测及诊断产生采购金额及占总采购额的比重,各采购内容在发行人整车设计各阶段中的对应情况,补充披露技术服务采购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发行人在开展业务时各阶段人员职能及数量配备,采购各类技术服务人员职能及数量,主要设计工作是否由外包人员完成,是否依赖于外包人员。
(2)结合发行人外协加工电动滑板车生产组装的业务背景、对应客户、产品型号、销量、产生收入及比重,补充披露发行人电动滑板车业务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珣曾与多家投资机构存在对赌协议,且招股说明书并未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
6.关于与客户VinFast合作模式变化原因及可持续性。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56.38%、44.29%、43.99%和53.50%,客户集中度较高,但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可比公司阿尔特与埃维股份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均在70%以上。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VinFast销售金额分别为8,849.09万元、7,259.14万元、15,443.28万元和12,749.44万元,与VinFast合作的车型主要为VFe34和VF5,VinFast系美股上市公司VinFastAutoPte.Ltd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3年5月底VinFast累计汽车销量约为2.19万辆
(3)2019年发行人通过顶创汽车与VinFast开始合作,顶创汽车是发行人与辽宁顶层设计合营企业,双方各占50%股份,发行人负责提供汽车设计服务、顶层设计负责提供电子诊断服务,顶创汽车与VinFast签订协议并留存部分协议金额后,根据发行人及顶层设计在各协议中的工作内容及业务贡献,转包给发行人及顶层设计;2021年后,发行人与VinFast直接签署合同开展新车型设计业务,电子诊断服务由发行人向顶层设计采购。报告期各期,公司与顶创汽车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51%、7.71%、2.76%和5.8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发行人为客户VinFast提供汽车设计全流程服务涉及车型的销售情况,VinFast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新车型开发计划,发行人对VinFast销售收入回款情况,VinFast是否有自建汽车设计部门的计划,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对VinFast销售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并在招股书中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3)发行人通过合营企业顶创汽车间接销售转为直接对VinFast销售后仍由发行人向顶层设计采购电子诊断服务而非顶层设计直接为VinFast提供服务的原因,合作模式变化后发行人向顶层设计采购电子诊断服务的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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