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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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事实,截止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付丙公司租金和劳动保险费为30027572元,已付15287500元,拖欠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同时,至2018年9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尚在持续向丙公司支付案涉款项,丙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还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开具租金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亦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据此,原审判决未支持丙公司关于二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以及认定丙公司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