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
理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有一位律师伪造证据
企图瞒天过海,干扰司法秩序
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
万某和席某老两口家住农村,冬天用煤球炉取暖。202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老两口在家取暖时,夜里因一氧化碳中毒,席某当场死亡。
待邻居发现时万某已奄奄一息,邻居拨打了120求助。随后,万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后脱离危险。
律师钱某得知席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符合灾害民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主动联系席某近亲属,全权代理席某的死亡保险理赔事宜。
钱某调取了万某的临沂市120急救中心派车单,该派车单是医院机打并加盖公章的。但是,钱某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将机打的患者人数1人手工涂改为2人,手动添加患者席某,并且在抢救过程处添加上“席某现场已死亡”。
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知席某未进行急救,仍然在临沂市120急救中心派车单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内容,作为证据提交。钱某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鉴于钱某已向本院具结悔过,主动承认错误,故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钱某自觉缴纳了罚款。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赢得官司而伪造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钱某作为执业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达到胜诉的目的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予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心存侥幸,法院将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来源: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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