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的“免于处罚”?
是免于罚款?
还要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朱声波 留言日期:2024-11-05
问: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
2、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3、还是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是其他?
回复部门:
时间:2024-11-06
答:1、《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表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
2、在实际工作中,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存在被销售和被食用的风险,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应当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没收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立案处置。
3、建议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答复丨饭店,销售猫肉、狗肉违法吗?怎么处罚?什么部门负责执法?
汇总丨饭店,使用转基因食品,要不要公示?(附法律法规+答复+案例)
这里,积极推动省纪委监委、政法委、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出台《关于综合治理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声明丨整理很辛苦,转载请注明来源“局中局”公众号,转载如不愿意注明“局中局”(原创除外),请自动去除“局中局”备注痕迹,自行查找原文,免得尴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资料、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